| 在港口区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审批 |
| [字号:小 中 大] |
在港口区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审批
一、审批事项:在港区进行采掘、爆破活动的审批 二、审批范围:在港口规划区内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审批 三、申报材料 1、在港区内进行采掘、爆破活动的请示文件; 2、采掘、爆破单位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3、有关部门对爆破单位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5、其它文件资料。 四、审批程序和时限 市港航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批复。 五、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
|
| 2008-04-19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