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岸线的使用审批
一、审批事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二、审批范围 在本市港区和规划港区范围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和其他工程以及建设临时性建筑物或构筑物,涉及长期或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包括深水和非深水岸线)的审批(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审批手续)。 三、申报材料 1、港口岸线使用请示文件(一式3份);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 3、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3份); 四、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市港航局报送上述申报材料,经市港航局审核并征求海事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转报省交通厅。属于万吨级以下的泊位,由省交通厅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后审批;属于万吨级(含)以上的泊位,由省交通厅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后,向交通部提出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申请;交通部在进行评估后,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五、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04年第5号)。 六、办理时限 市港航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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