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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费 征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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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费 征 收
一、水路运输管理费
1、缴费人: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2、征收标准:
(1)按营运收入的1.6%计征。
(2)不能准确反映营运收的按定额计征:货轮每载重吨每月3 元。驳船每载重吨每月1元。拖轮每千瓦每月4元。客轮每客位每月2.5元。
3、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交通部《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90)交水运字500号),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山东省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鲁交计〔1990〕2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
二、港口建设费:
1、缴费人:进出本市港口辖区范围内除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及其合资、股份制码头以外的所有码头、浮筒、锚地(含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专用和地方公用的码头、浮筒、锚地)及从事水域过驳等装卸作业的货物。
2、征收标准:
(1)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换算吨)吨5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换算吨)吨7元;(2)集装箱货物:国际20英尺箱80元/箱,国际40英尺箱120元/箱,国内标准集装箱,按标记载重吨,每载重吨5元。
3、征收依据:国务院《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国发〔1985〕124号),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交财发〔1993〕456号)、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发布〈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及〈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的通知》(交财发〔1993〕541号),交通部《关于明确原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体制改革后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4〕265号)。
三、货物港务费
1、缴费人:经由我市港口吞吐的内外贸货物和集装箱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2、征收标准:
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务费见下表。
内贸货物以重量计费的每计费吨0.50元,以体积计费的每计费吨0.25元,国标2吨集装箱每箱1元,国标5吨集装箱每箱2元。
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务费率表
编号 货        类 计费
单位 每计费吨(箱)费率(元)
进口 出口
1 煤炭、矿石、矿砂、矿粉、磷灰土、水泥、纯碱、粮食、盐、砂土、石料、砖瓦、生铁、钢材(不包括废钢)、钢管、钢坯、钢锭、有色金属块锭、焦炭、半焦、块煤、化肥、轻泡货物 W 1.40 0.70
M 0.90 0.45
2 列明外货物 W 3.30 1.65
M 2.20 1.10
3 一级危险货物、冷藏货物、古画、古玩、金器、珠宝、玉器、翡翠、珊瑚、玛瑙、水晶、钻石、象牙(包括制品)、玉刻、木刻、各种雕塑制品、贝雕制品、漆制器皿、古瓷、景泰蓝、地毯、壁毯、刺绣 W 6.60 3.30
M 4.40 2.20

装箱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商品箱 20英尺 40.00 20.00
40英尺 80.00 40.00
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冷藏箱(重箱) 20英尺 80.00 40.00
40英尺 160.00 80.00
3、征收依据: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交水发〔2005〕2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份)》,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政企分开后货物港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3〕125号),省交通厅《关于明确货物港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交财审〔2003〕88号)。

200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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