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日照政务网!
 
首 页>>>网上办事>>>办事指南>>>日照市国税局
日照市国税局 返回
停业、复业登记
[字号: ]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核准营业期间停业时,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办理停业登记,结清税款并收回发票、封存发票领购簿和有关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停业期满,应及时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发票;纳税人停业期满,应及时恢复停业,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批后,方可延期,否则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2008-04-19
日照市人民政府主办 Copyright 2008-2009 日照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地址:日照市北京路198号 邮编:276826 电话:8781001
鲁ICP 25200023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IE浏览器浏览本站 欢迎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