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程序
纳税人依经营属地在全市地税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税纳税事宜,办税主要遵照以下程序: (图例)
开业登记 1、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 注销、停业登记 税务登记年检。换证
申报、纳税 2、申报纳税 办理延期申报、延期交纳税款
申请办理减免税 3、文书报批 申请办理退还超纳税款、已纳减免税款 申请办理临时外出经营、税收证明 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开户 4、发票购领 购买发票 [具体说明]: 一、税务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到我局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报告; (2)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银行基本结算户帐号申请书复印件; (5)企业章程、企业成立批文; (6)办税员会计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1寸照片一张; (7)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8)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 (9)支票或现金(按照注册资金0.5‰的印花税、发票预收款200元)。 变更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自工商执照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以下情况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改变企业名称; (2)改变法定代表人; (3)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 (4)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5)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 (6)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7)增减注册资金(资本); (8)改变隶属关系; (9)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10)改变生产经营权及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纳税人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时,应到发票表格领用处领取《税务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填写完毕带有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注销、停业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资料,到发票表格领用处按要求填写《注销(停业)企业税务清理申报表》,交到办税服务大厅申请办理注销(停业)税务登记前期手续,经我局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清理后,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纳税人据以向办税服务大厅正式办理注销(停业)手续。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注销手续 税务登记年检。换证: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必须进行年检年审,并定期换证。办理时限请见我局的有关通告。
二、申报纳税 办理申报纳税 纳税人必须按税法规定和地税机关核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向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在税款报缴期限内应持有关税种申报表一式三份,财务会计报表一份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及《纳税人办税证》到征收中心(征收厅)申报窗口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到征收窗口开具税收缴款书。 申报窗口在申报表上盖具"已申报"戳记后退一份给纳税人妥善保管。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加重罚款。 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报缴期限内缴纳税款。凡造成税款滞纳延解的,地税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早应按申报表项目规范填写,包括纳税人名称代码及有关税种、税目等,并如实填报税款所属时期内实现的经营应税收入。不得隐瞒不报、少报、漏报,否则,一经查实,以偷税论处。 扣缴义务人也应按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一式三份。办税程序同上。 办理延期申报 纳税人由于客观原因确有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的,必须在报缴期限届满前五日内,持《纳税人办税证》到征收中心(征收厅)指定窗口领取并填报《延期申报申请表》一式三份,此后四日内到指定窗口查询批复情况。对已批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即可按批准的时间办理纳税申报;但税款必须按规定的缴纳时间入库,不得延期。对未批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仍应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纳税人未申报或未及时查询批复结果造成申报过期,地税机关按逾期申报处理。
三、发票购领 开户程序: 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同时或之后,可持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人办税证》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购领发票申请报告表》一式三份,项目填全签章,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后,退还购票单位一份,纳税人即可在五日内到征收中心(征收厅)发票窗口领取《发票领购簿》。 购买发票程序: 已办理购领发票开户手续的纳税人,需要购买发票时应携带《纳税人办税证》、《发票领购簿》,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并填写《发票购领申请表》一式三份,经专人在《发票购领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后到征收中心(征收点)发票窗口上具体办理购买发票手续。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有其他违法违章行为的,税务机关有权暂停供应发票并扣留有关购领发票证件资料。 四、文书报批 申请办理减免税程序: 纳税人符合国家税收减免政策的,应对照有关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款和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在当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纳税人申请减免应持《纳税人办税证》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一式四份《减免税申请报告书》,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后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机关审批。纳税人接到批复后,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可据税务机关批复,调整有关帐户,进行帐务处理;税务机关未批准减免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有关税款。 纳税人填写《减免税申请报告表》,应注明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申请期的有关财务数据资料,以及申请减免的税种,预计税款、所属时期、减免理由等。 申请办理退还超纳税款、已纳减免税款程序: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款的税款,可自结算清缴之日起三年内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予退还。也可按纳税人的要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同时根据税法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在享受减免期限内的已缴税款(税务机关检查补缴的税款除外),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纳税人可持《纳税人办税证》到征收中心(征收厅)指定窗口领取并填报《退税申报表》一式三份,由地税机关在接到申请后60日内审批完毕,将应退税款退到纳税人指定帐户,纳税人可据此时间到征收中心(征收厅)指定窗口查询办理结果。 申请办理临时外出经营审批程序: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到外省、市、县从事经营活动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纳税人可持《纳税人办税证》及有关合同、协议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开具证明手续。纳税人在外地经营活动结束后,须在经营当地税务机关签注意见后的15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或注销外出经营登记手续的,地税机关将按违反税务管理行为进行处罚。 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程序: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税收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纳税人对地税机关作出的纳税决定和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有争议或不服的,可持《纳税人办税证》及有关申请复议材料,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征收中心(征收厅)指定窗口领取并填写《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复议申请后,按上述规定时间办理复议并作出裁决,纳税人可据上述规定时间到税务机关指定窗口领取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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