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注册登记费 (一)依据[1992]鲁价涉字第401号、鲁价费发(1999)316号 (二)收费范围和标准:1、开业注册登记费:内资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0.8‰收取;注册资本(金)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最低50元/户。非法人内资企业、内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 300元/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100元/户。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登记,100元/户。内资企业筹建登记,50元/户。2、变更登记费:企业变更登记,100元/户;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 20元/户。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本(金)之和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1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已收取注册资本(金)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3、年度检验费:50元/户;年度内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年检费。4、执照工本费:重新补(换)证、照,50元/户;领取执照副本,10元/本。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 (一)依据[1992]鲁价涉字第401号、[1993]鲁价涉字第213号 (二)收费范围和标准:开业及每四年重新登记,城镇个体工商户20元/户,乡以下农民18元/户,边远贫困地区不收费;变更登记,10元/户;补发营业执照,10元/次;营业执照副本,3元/个。 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一)依据[1992]鲁价涉字第401号、鲁价费发(1999)316号 (二)收费范围和标准:事业单位开展广告业务登记,100元/户;变更登记,20元/户。 四、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一)依据[1993]鲁价涉字第204号、(90)工商合字第319号 (二)收费范围和标准:3.6元/本 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一)依据[1992]鲁价涉字第401号、鲁价费发(1999)316号 (二)收费范围和标准: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4-1.2%(乡镇及乡以下按0.4%)收取;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0.8--1.6%(乡镇及乡以下按0.8%)收取。 六、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 (一)依据[1992]鲁价涉字第401号、鲁价费发(1999)316号 (二)收费范围和标准:工业品、大牲畜最高不超过成交额的0.8%;其他商品最高不超过成交额的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