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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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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审批条件:1、施工作业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2、建设单位与施工作业单位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3、施工作业船舶、浮动设施具备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条件
4、施工作业符合通航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申报材料: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一式二份)
2、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代理人提交代理委托书
3、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4、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的)
5、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
6、施工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
7、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
8、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9、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10、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1、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工本费10元。《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1号)。
200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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