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4、《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审批条件:船舶已在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 申报材料:1、航行国内(包括沿海和内河)航线的船舶 (1)沿海、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检验证书簿 (4)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5)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6)船舶总布置图 2、在境外建造与购买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递交有效的船舶证书和相关资料的副本 3、与国籍申请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际航线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l00元;国内航线船和航行港澳航线500总吨以下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50元。《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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