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1、《船舶海事签证办法》 审批条件:1、海事声明应在船舶抵第一到达港二十四小时内递交当地签证机关,在港停留不足24小时的,应在船舶抵港后立即递交。 2、船舶抵港前巳发生或可能引起船舶或货物受损害,必须在开舱卸货前书面报告海事主管机关 3、申报文书必须使用中文或英文(不少于一式三份) 4、船长必须在其所申报文书和附件上签字和加盖船章,并应有不少于两个见证人的签字 申报材料:1、海事声明或海事延伸声明或海事报告或与船舶有关的海事文书 2、有关的船舶法定文书的摘录或其影印件,如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海图等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签证费正本l00元,副本每份25元。《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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