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型用能设备增容(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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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依据 《山东省锅炉增容与运行节能管理办法》第5条。 二、审批范围 企事业单位生活、公用设施配套、生产用10T/H及以上锅炉。 三、申报材料 1、企业新增锅炉申请报告(新增锅炉理由、实际热负荷、锅炉型号、参数、台数)。 2、经环保局批复的环境影评价报告。 四、审批程序 1、企业提出新增锅炉申请报告; 2、市经贸委批复新增锅炉申请报告; 3、能源监测中心进行热工测试; 4、市经贸委组织验收,合格的发放合格证。 五、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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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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