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办〔1999〕38号):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治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 二、审批范围 全市范围内设立加油站。 三、申报材料 投资人所在地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并附以下材料: 1、拟建加油站级别以及储油、加油设备、设施情况; 2、建站可行性分析; 3、投资预算; 4、拟建加油站位置图; 5、拟建加油站全貌效果图; 6、土地、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初步意见; 7、中石化或中石油集团控股建设合同(中石化或中石油集团投资设立加油站除外)。 四、审批程序 1、投资人到所在地县级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建站申请,并附上述申报材料。 2、投资人所在地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审(市直有关单位设立加油站可直接报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 3、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对所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实地勘察,并经有关领导、专家综合评价后,确定是否上报。 4、待省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对所报拟建加油站预核准批复后,投资人凭该批复到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五、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转报 六、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