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1998发布《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二、审批范围 220千伏以下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 三、申报材料 1、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许可申请表。 2、施工工程的政府批准文件。 3、工程申请单位(个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及概况、 施工作业单位的简要情况及资质证明。 4、总体工程施工方案、图纸及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详细施工作业内容,要明确施工作业的开工和完工时间(具体到小时)、是否需要停电作业。 5、具有相关资质专业咨询机构出具的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技术和安全可靠性评价结论。 6、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及相关电力调度机构的初步意见。 申请单位(个人)应按以上要求提供一式两份资料。 四、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到电力管理部门领取申请表。 2、按要求准备材料,提前一个月到市经贸委办理许可。 3、市经贸委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资料,对施工工程进行审查,审查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六、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