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第9条。 二、审批范围 在日照市行政区内设立典当行或典当行分支机构。 三、审批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2、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所需的其他设施; 3、有熟悉典当行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4、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报告; 2、典当行章程;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拟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6、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使用证明;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市经贸委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市经贸委审查同意,转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备案。 六、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转报。 七、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