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关于印发山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鲁经 贸产字〔2001〕1031号)第10条。 二、审批范围 生产经营以下产品的企业须报请审批: 1、麻黄素;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1—苯基—2—丙酮; 4、苯乙酸; 5、胡椒醛; 6、黄樟脑; 7、异黄樟脑; 8、醋酸酐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的正式申请报告(一式五份); 2、加盖企业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表(一式五份); 3、企业营业执照证书正本复印件; 4、企业生产、经营年度计划(一式五份); 5、企业单位介绍信。 四、审批程序 1、地方企业向所在市经贸委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市经贸委审核后报省经贸委审批。未尽事宜按鲁经贸产字〔2001〕1031号文件解释办理。 五、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转报。 六、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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