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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许可(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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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批依据
     《关于印发"各市地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管理机构主要职责"的通知》(鲁禁化武组〔1998〕4号)。
   二、审批范围
       1、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2、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设施。
        3、进行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
       4、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5、使用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三、申报材料
      1、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书;
      2、监控化学品新(改、扩)建申请书;
      3、进口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申请书;
      4、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申请书;
      5、第一、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书。
   四、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市禁化武办提出申请;
      2、市禁化武办向省禁化武办领取申请书空白表格发给申请人;
      3、申请人按规定要求填表,市禁化武办审核,逐级上报。
   五、承诺时限
      12个工作日转报。
   六、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200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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