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关于印发"各市地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管理机构主要职责"的通知》(鲁禁化武组〔1998〕4号)。 二、审批范围 1、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2、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设施。 3、进行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 4、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5、使用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三、申报材料 1、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书; 2、监控化学品新(改、扩)建申请书; 3、进口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申请书; 4、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申请书; 5、第一、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书。 四、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市禁化武办提出申请; 2、市禁化武办向省禁化武办领取申请书空白表格发给申请人; 3、申请人按规定要求填表,市禁化武办审核,逐级上报。 五、承诺时限 12个工作日转报。 六、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