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1.1.2审批范围:市公安消防分局审批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工程项目和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项目:(1)2000m2以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库房、1000m3以上储罐区,丙类火灾危险性的建筑面积在6000m2以上且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厂房、库房,洁净厂房,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高层工业建筑;(2)汽车用燃气加气站;储量在100m3以上的液化气站;(3)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除住宅外32m以上二类高层民用建筑;(4)发电厂(站),广播、电视中心,邮政枢纽等重要工程;(5)建筑面积10000 m2以上的宾馆、商场;1500座位以上的影剧院;2000座位以上的礼堂;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2000 m2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铁路旅客站和汽车客运站,码头、机场候机楼等公共建筑;(6)建筑面积在2000 m2以上的地下建筑;(7)科研基地、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8)I类地上车库,I类、II类地下车库;(9)国家和省重点工程。 各区县公安消防大队分管审批各自行政区内除消防分局分管范围以外的所有工程。 1.1.3申报材料:1、填写符合规定要求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2、申请人和联系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公民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组织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具有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工程全套图纸及设计说明;4、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大型工业建筑,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工程,人员密集的影剧院、展览馆、商场、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的建筑防火设计专篇;仓储物品种类说明;5、加油站应当附有经贸委核发的预核准通知书等;6、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应当附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1.4办理程序:1、建设单位领取或在网上下载并填报《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连同设计图纸资料向公安消防机构送审;2、公安消防机构审查签发《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1.1.5承诺时限:一般工程在5个工作日、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10个工作日。需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自专家出具论证意见后10个工作日。 1.1.6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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