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1.4.2审批范围 :凡在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工程竣工后,均应在相应公安消防机构申办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1.4.3申报材料:1、填写符合规定要求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申请人和联系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公民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组织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纸,竣工图纸;4、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5、建筑消防设施(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电气检测等合格证明,包括产品合格证、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等;6、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证明;7、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报告;8、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消防施工监理评定意见;9、消防安全评价意见;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4.4审批程序:1、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领取或从网上下载并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连同竣工图纸和有关材料,向公安消防机构送审;2、公安消防机构组织验收并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4.5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1.4.6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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