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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和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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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5.2审批范围:1、属下列范围之一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客房数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网吧;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影剧院及其它公共娱乐场所;2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由市公安消防分局分管,除此之外由各区县公安消防大队分管。
1.5.3申报材料:1、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所需资料:(1)证明该场所通过消防验收的法律文书;(2)本单位消防安全组织建立情况、消防安全责任(包括内部机构、人员责任和与建筑物共用单位相互责任)划分情况符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至九条要求的说明材料;(3)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书面材料;(4)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证明材料及符合持证上岗规定的岗位资格证书;(5)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6)对于网吧提出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的,还应当审查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7)公众聚集场所在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时一并提出开业或者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的,可不提交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消防验收法律文书。
2、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所需资料:(1)证明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通过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的法律文书;(2)消防设施、器材合格证明或者最近一次的检查测试报告和维修情况记录;(3)根据活动实际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4)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情况的说明材料。
1.5.4审批程序:1、申报单位领取或从网上下载并填报《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随表附送所需资料,向公安消防机构送审; 2、市公安消防分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核准后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1.5.5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1.5.6收费材料:不收费
200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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