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国家行政党团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取得或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 1、《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2、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 3、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4、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5、各出资人或本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6、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帐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企业提供);或经注册会计师审定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已成立企业提供); 7、企业章程;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已设立和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2、批准设立的文件。其中,已设立单位提交编制、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或法人登记证,组织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设立单位提交编制、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其中,已设立单位提交经中介机构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新设立单位的拨款证明文件及验资报告,新设立单位的拨付资产证明文件及评估报告; 4、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5、当年度省通知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 三、审批程序 1、企业或单位主管部门申报有关材料,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申请登记; 2、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四、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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