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项目名称: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10号令)、《关于规范社会职业介绍结构管理的通知》(鲁劳发[1999]27号)。 审批条件: 1、有明确的机构名称、组织章程、管理制度; 2、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和资金; 3、有熟悉劳动法律和相应业务知识、并持有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申报材料: 1、关于成立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需说明拟用场所地址、开办理由,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验资证明和预名通知书); 2、拟聘用工作人员的职业介绍资格证书或职业指导资格证书、毕业证书、个人简历; 3、机构管理制度和组织章程。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市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人及拟聘人员资格、所用场所、资金等进行考察; 3、考察合格者,颁发《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持此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税务管理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非企业法人单位到民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承诺时限:对符合条件的15日内审批办结。 收费标准:据鲁价费发[1999]38号,收工本费40元/套。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项目名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山东省职业技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劳发[1994]63号)。 审批条件: 1、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2、有与鉴定工种(专业)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施、设备及检测仪器; 3、有专(兼)职的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申报材料:《建立技能鉴定所(站)呈批表》、《建立技能鉴定所(站)申请书》、拟开办鉴定所(站)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拟开办鉴定所(站)工作人员花名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办理程序: 1、申领表格:申办法人单位从大厅窗口领取《建立技能鉴定所(站)呈批表》,按规定填写并制作《建立技能鉴定所(站)申请书》后与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窗口工作人员。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1)申请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基本情况;(3)申请鉴定的工种(专业)、级别及配套设备设施;(4)鉴定所人员情况。 2、受理:对资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为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接收资料清单》;对资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3、审查决定:经审查及现场勘验符合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对不同意批准的,为申请单位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相关申诉权。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做出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审批 项目名称: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审批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申报材料: 1、申请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的申办报告,写明办学目的、准备开设的专业(工种),培训等级等情况;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一式三份; 3、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4、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办学文件; 5、个人申办的应提供:(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和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3)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经济担保协议; 6、提供办学章程复印件; 7、教学计划复印件; 8、教学大纲复印件; 9、专业设置、培训等级、办公及理论、实习培训场地、设备、工位设施情况材料; 10、管理人员名册、师资名册及其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1、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办理程序: 1、举办者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察办学条件; 3、合格者发放《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据鲁价费发[1999]38号,收工本费40元/套。
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备案 项目名称: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备案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印发〈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劳部发[1994]485号)、《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审批条件: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简称工资协议);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草案已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申报材料:初次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工资协议的企业,提交集体合同文本或工资协议、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的情况说明各三份、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双方首席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变更或修改集体合同的企业,只提交变更或修改后的条款及说明各三份。 解除集体合同的企业,提交解除集体合同说明书。 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向窗口提交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及相关材料。 2.受理:对资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接受材料清单》;对资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3.审查决定:对审查符合标准的,窗口工作人员为企业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对审查不符合标准的,窗口工作人员将修改意见填写在《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或《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中,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集体合同双方代表,并告知其对相关条款修改后于十五日内重新报送。 承诺时限:自工作人员受理之日起15日内确认备案。 收费标准:不收费。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 工时工作制审批 项目名称: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审批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 审批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主要指: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在本市以外的供销、采购和其他常住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可以适当进行休息的值班人员等;(2)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主要指: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与铁路相关联的驻站人员以及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等;(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设备需要连续运行的部分岗位或工种的职工,主要指:化工、冶金、电力、矿山、地铁等行业的直接从事生产、运营、维修等有关人员;(2) 因工作性质所决定,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主要指:交通、邮电、海运等行业的作业人员;工作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主要指:地质勘探、建筑、旅游及养殖、冷食、饮料生产等行业的有关人员;(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 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书。 办理程序: 1.申领表格:企业可从窗口领取《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后与申请书一并提交窗口工作人员。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1)工时制度类型;(2)不定时制度的岗位(工种);(3)安排职工工作、休息的时间;(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要写明以年、季、月、周为周期。 2.受理:符合条件并材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予以受理;对资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3.审查决定:经审查符合标准的,窗口工作人员为其制作《准予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决定书》,明确工种岗位和职工休息时间,并将有关资料归档后移交劳动工资科。审查不符合标准的,为其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告知其诉权。 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内地就业许可审核 项目名称: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内地就业许可审核 审批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部发[1994]102号)《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审批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 2、具有所要从事的技能资格证明或相应的学历证明及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申报材料: 1、《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山东就业申请表》两份; 2、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正本或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被聘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派遣书(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不需提供); 4、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5、《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正本及复印件)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正本及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6、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的职业(技术工种),须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7、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履历证明、资历证明如是外文,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2、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审批。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据鲁价涉发[1994]239号,收工本费10元/套。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审核 项目名称: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审核 审批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部发[1996]29号)《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审批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申报材料: 1、《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三份; 2、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申请函(说明聘用原因、职务、用人单位盖章); 3、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外国人的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工作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章); 6、外国人任职的相关资格证明(此证明指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技术技能证书;如无此种证书,应由该外国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资历证明); 7、外国人有效护照(持L、F签证)复印件; 8、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9、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报告。
注:履历证明、资历证明如是外文,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2、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3、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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