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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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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批内容
    日照市行政区域内客运站经营。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5年第10号);《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第75号)。
    三、审批条件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以上申请除具备以上相应条件外,还须符合日照市道路运输客运站发展规划。
     四、申报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3、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4、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五、办事程序
      1、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及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报申请材料;
      2、县级及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承诺时限
受理之日起15日内。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20元/本。
收费依据:日照市物价局、财政局日价费发[2002]38号《关于转发<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工本费收取标准的函>的通知。
200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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