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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县级行政区域之间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批准
[字号: ]
在不同县级行政区域之间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批准
一、适用范围
以河道为界的区(县)在河道两岸外侧各3公里这之内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二、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三、审批依据
《水法》第19条。
200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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