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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中农业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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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建设项目中农业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定。
二、审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27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3条)第9条、第10条。
三、审定范围:市内所有对农业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申报材料: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书(3份)
五、办理程序:
1、对农业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对农业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同级农业等部门的意见。
2农业区域开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并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农业部门预审后,方可按规定报批。
三、承诺时限:农业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申报后5日内勘察项目并提出预审意见。按规定应由省农业厅审定的建设项目,市局5日内予以转报。
七、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200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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