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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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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认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一章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4条、第5条;《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1号令发布)。
审批条件:1、林木、林地的权属无争议。
          2、界限清楚,标志明显,与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书或划拨书。
          3、面积、四至界限的登记文件和图画资料同实地吻合。
4、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
5、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证据材料。
6、市直单位和市区个人林地归属。
7、区县交界处林地权属问题。
申报材料:林权初始登记提交如下文件: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式祥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林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林权证;
          3、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1、使用者或所有者(权利持有人)向市林业局主管部门提出林权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
          2、市林业局负责勘验后,由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书。
承诺时限:一个月(法定时限为3个月)
收费标准及依据:收费标准:《林权证》每证收取工本费5元。
          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和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和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375号)。
200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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