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临时占用林地(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7条;《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6条(国家林业局令2000年第2号)。 审批条件:1、临时占用林地是指除特种用途林地、防护林地以外的林地。 2、临时占用林地面积符合规定的审批权限。 3、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4、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5、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申报材料:1、临时占用林地的原因、依据; 2、被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的林权证; 3、占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至范围的说明及有关资料等。 办理程序:1、临时占用林地单位向林地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用地单位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 2、临时占用单位按规定支付林地损失补偿费。 3、经县林业局报市林业局批准,并交纳植被恢复费后,由市林业局以书面文件形势下达临时占用林地批复。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计财综[2002]73号文件,收取植被恢复费。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4、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收费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