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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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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林木采伐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0条。
审批条件:1、采伐胸径5cm以上的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
          2、严禁采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古树名木。
          3、不超过年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4、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申报材料: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1、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2、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办理程序:市属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向市林业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并现场勘查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7日)
收费标准即依据:收费标准:1、育林费按照销售金额征收,由生产销售者和收购者各负担50%。木材、竹材按5%征收,柽柳条等条编材料按2%征收;苹果、梨等果品按2%征收。
          2、工本费1.5元/份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6号文件,收取工本费1.5元/份;按照《山东省育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1991年10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
200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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