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条 审批条件:因征、占用林地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所以,应符合省规定的审批条件。 申报材料:1、《使用林地申请书》; 2、项目批准文件; 3、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办理程序:1、单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亲,并提交有关材料; 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用地单位申请后,进行现场查验,填写现场查验表,连同其他申报材料和予收的植被恢复费,报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再转报省林业局审批。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15天) 收费标准即依据: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材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林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收费依据:《国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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