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 审批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29条。 审批条件:1、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有关证件证明野生动物来源合法。 2、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省内运输;国家、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内运输。 3、装运设备、工具等符合动物福利及安全要求。 申报材料:1、申请书; 2、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件; 3、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材料及转报文件。 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用意后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3、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验有关证件材料及野生动物或者产品,核发《准运证》。 承诺时限:2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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