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 审批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8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令第4号)第14条。 审批条件:不携带危险性病虫害。 申报材料:1、森林植物报检单; 2、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3、产地检疫合格证。 办理程序:1、提出检疫申请; 2、受理报验; 3、现场检疫; 4、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林植物检疫对象、补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植物病虫、害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15天)。 收费标准即依据:收费标准:按货值的0.1—1%(因产品不同而异)征收检疫费。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6号)《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