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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利用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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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经营利用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审批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25条。
审批条件: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产品。
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2、非重点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来源的合法证明。
办理程序:1、个人或者单位提出申请,市林业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提交有关材料;
          2、市林业局相关科室审核批准,核发经营许可证。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1个月)。
收费标准即依据: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5元/份,资源管理费按成交额的5%收取。
          收费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生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收费办法〉的通知》(鲁林保字[1994]年3号)。
200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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