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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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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3条
    二、审核范围:
    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其他省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由国务院审批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逐级报国家海洋局审核。
    2、省级海岸工程建设项目、跨市行政区域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省级审批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转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审核。
    3、市级审批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核。
三、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2、申请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报告。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审核程序
1、建设项目一经立项,建设单位及时向市海洋与渔业局介绍工程概况、污染物种类以及项目投产后对海洋环境和资源可能产生的影响,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
2、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建设单位首先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根据审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4、建设单位将申请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市海洋与渔业局。
5、市海洋与渔业局或具有审核权的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评审。
6、具有审核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全面审核,作出审核结论后,报具有核准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承诺时限
负责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评审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六、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收费。
200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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