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安全交通法》第33条;《山东省沿海水域渔港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2号)第17条。 二、审批范围: 1、船舶在本市经国家对外公布渔港名称的渔港内装危险货物。 2、船舶在本市经国家对外公布渔港名称的渔港内卸危险货物。 三、申报材料: 1、船舶进(出)港报告单(一式二份)。 2、船舶装载危险物品准运单(一式四份)。 四、审批程序: 1、装运危险物品进港的船舶,应在抵港前三天(航程不足三天者,应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所进港口的渔港监督机关报告所装物品的名称、数量、性质、包装情况和进港时间,经批准后,方可进港 ,并在指定地点停泊和作业。 2、凡需在渔港内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在装船前两天向渔港监督机关申请办理《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一式四份)。 五、承诺时限: 符合审批条件,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船舶到达渔港后,即可停泊作业。 六、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一)收费标准: 1、船舶港务费: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每千瓦收取0.10元,每进或出各计1次。 2、靠泊费:每6小时收取船舶港务费的25%。 3、货物港务费:危险货物港务费0.40元/吨。 (二)收费依据:《渔港费收规定》[(1993)农(渔政)字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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