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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船在渔港水域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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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4条、第13条
二、审批(核准)范围:
在本市经国家对外公布渔港名称的渔港水域内从事拆船活动,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的。
三、申报材料:
1、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港的渔港监督机关。
2、被拆除船舶的资料。
3、提供所排放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的数量。
4、拟回收处理方式或排放区域。
四、审批程序:
1、首先由拆船单位向所管辖渔港监督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带所申报的材料。
2、渔港监督机关进行审查、审核,需排放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的要有海洋管理部门的批准书。
3、拆船时影响港内其他船舶航行的,由渔港监督机关上报省渔港监督局批准,发布航行通告。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200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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