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4条、第13条 二、审批(核准)范围: 在本市经国家对外公布渔港名称的渔港水域内从事拆船活动,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的。 三、申报材料: 1、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港的渔港监督机关。 2、被拆除船舶的资料。 3、提供所排放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的数量。 4、拟回收处理方式或排放区域。 四、审批程序: 1、首先由拆船单位向所管辖渔港监督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带所申报的材料。 2、渔港监督机关进行审查、审核,需排放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的要有海洋管理部门的批准书。 3、拆船时影响港内其他船舶航行的,由渔港监督机关上报省渔港监督局批准,发布航行通告。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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