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与外国友好城市间缔结基层单位友好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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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与外国友好城市间缔结基层单位友好关系 (二)审核依据:外交部《关于转发全国友协〈友好城市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外发[1993]19号) (三)申报材料:结好单位双方情况、单位简介、交往内容、结好意向书及申请 (四)办理程序: 1、由结好单位在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报涉外综合科。 2、涉外综合科根据结好单位的申报项目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结好条件,报分管主任审核、签署意见。 3、对符合结好条件的拟写请示报告,报省外办审批,报全国对外友协备案。 (五)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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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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