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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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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照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项目

一、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二、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 
三、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审核 
四、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核 
五、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我局共5项行政许可事项,现公示如下: 
一、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许可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山东省电视管理暂行条例》 
许可条件: 1.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3.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5.经所在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申请材料: 1. 申请书;2. 所在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意见;3.《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许可程序: 1.向当地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2.报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3.按有关规定安装设备;4.验收合格;5.核发许可证;6.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管理费每星每年300元
收费依据:(94)鲁广厅联字5号
办理机构: 社会管理科
联系电话: 8802121 
二、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 
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许可条件: 1.接收卫星传送的中央和省级电视节目;2.配备足够的经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3.设备和安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要求;4.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 
申请材料: 1.申请书;2.开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物业管理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3.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技术方案和规章制度;4.具有保障安全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所要求的资金、相应场地、必要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许可程序: 1.向县级或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2.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申请材料一并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3.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机构: 社管科
联系电话:8802121
三、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审核 
许可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山东省电视管理暂行条例》 
许可条件: 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办公或居住区内境外人士所占比例在80%以上);4.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5.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6.有合格的专职管理部门和人员;7.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申请材料: 1.申请书;2.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单位有关证明材料;3.三星级以上的涉外宾馆批准文件;4.涉外公寓所在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相关证明材料;5.外资企业中境外人员的护照、居留证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6. 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意见;7.《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许可程序: 1.向当地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2.经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市国家安全行政部门审查;3.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4.按有关规定安装设备;5.验收合格;6.核发许可证。 
许可期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管理费每星每年800元
收费依据:(94)鲁广厅联字5号
办理机构: 社会管理科 
联系电话: 8802121
四、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核 
许可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许可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4.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5.有必要的场所。 
申请材料: 1.申请书;2.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3. 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2.经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3.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4. 按有关规定安装设备,验收合格;5.核发许可证。 
许可期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机构: 社会管理科
联系电话: 8802121
五、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核 
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广播电视 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条件为: 1.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的总体规划;2.有符合规定的节目资源;3.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4.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5.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6.有确定的传播范围;7.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8.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其中: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和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3.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4.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5.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6.所在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 
许可程序: 1.向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2.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 3.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许可期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机构: 社会管理科 
联系电话: 8802121
200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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