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超限运输车辆和损坏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行驶公路。 1、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 2、审批程序:事先向日照市公路管理局路政科(联系电话:0633-8777317)提交书面申请及行车路线, 经勘察同意并采取防护措施后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 3、超限车辆的认定标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O千克;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裁质量12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4、提供资料: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1)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2)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3)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4)车辆行驶证。 5、申请时间: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 (1)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下,但其车货总高度、长度及宽度超过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 (2)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不含40000千克)、集装箱车货总质量在46000千克以上(含46000千克),100000千克以下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3)对于车货总重在100000千克(不含10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5、审批时限:公路管理机构在接到承运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在15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6、收费标准:由承运人承担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的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护送等措施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