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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生产企业审查登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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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27号)第九条;《山东省饲料工业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90号)第八条;《山东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条。
二、审批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饲料生产的企业。
三、审批条件
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等,有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有必要的产品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生产环境符合要求,有防治污染措施等要求。
四、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一式三份。
2、饲料生产企业审查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3、企业情况介绍一式三份。
4、生产、检验设备清单一式三份。
5、特有工种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一式三份。
6、厂区布局图一式三份。
7、生产工艺流程图一式三份。
8、主要管理制度一式三份。
五、审核程序
1、受理:申请登记的企业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材料)齐全、有效后,即予受理。
2、经过县(区)、市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初审、审核,对符合条件者上报省局审批发证。
六、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200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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