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27号)第九条;《山东省饲料工业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90号)第八条;《山东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条。 二、审批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饲料生产的企业。 三、审批条件 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等,有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有必要的产品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生产环境符合要求,有防治污染措施等要求。 四、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一式三份。 2、饲料生产企业审查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3、企业情况介绍一式三份。 4、生产、检验设备清单一式三份。 5、特有工种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一式三份。 6、厂区布局图一式三份。 7、生产工艺流程图一式三份。 8、主要管理制度一式三份。 五、审核程序 1、受理:申请登记的企业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材料)齐全、有效后,即予受理。 2、经过县(区)、市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初审、审核,对符合条件者上报省局审批发证。 六、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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