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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草、草坪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准)
[字号: ]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
《牧草种子暂行管理方法(试行)》第一条。
二、审批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牧草、草坪种子生产经营者。
三、审批条件
1、具备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生产条件(场地等);
2、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
3、具有经营场所及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具备相应的资金;
5、具有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一式四份;
2、牧草、草坪种子生产经营申请表一式四份。
五、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生产经营者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有效后,即予受理。
2、经过县(区)、市牧草、草坪种子管理机关初审、核准,对符合条件者颁发证书。
六、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文件规定,对种子生产许可证每证5元;对经营许可证每证5元。
200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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