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 《牧草种子暂行管理方法(试行)》第一条。 二、审批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牧草、草坪种子生产经营者。 三、审批条件 1、具备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生产条件(场地等); 2、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 3、具有经营场所及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具备相应的资金; 5、具有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一式四份; 2、牧草、草坪种子生产经营申请表一式四份。 五、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生产经营者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有效后,即予受理。 2、经过县(区)、市牧草、草坪种子管理机关初审、核准,对符合条件者颁发证书。 六、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文件规定,对种子生产许可证每证5元;对经营许可证每证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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