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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常驻机构免税进境机动车辆出售、转让、出租、移作他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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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常驻机构免税进境机动车辆出售、转让、出租、移作他用审批
许可内容:准予常驻机构免税进境机动车辆出售、转让、出租、移作他用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2004年6月16日海关总署令第115号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受让方是设立在青岛关区各隶属海关辖区内的常驻机构、常驻人员或者特许经营单位;
该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自海关放行之日起超过4年,并在海关6年监管期限内。
申请免税进境机动车辆出售、转让时应提交的文件:
受让双方签章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及其它单证。
办理程序:
1、申请材料受理。申请人向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见附件2),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其它海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制发《海关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3)申请人不具备海关行政许可申请资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发《海关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制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6)申请事项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海关的要求全部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制发《海关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见附件4),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2、海关审核申请材料
海关根据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规定的条件、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海关作出决定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上批注海关意见,加盖海关印章,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转至出让方主管海关,不再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2)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其行政许可的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上批注海关意见,加盖海关印章,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转至出让方主管海关。收到出让方主管海关出具的机动车辆进境原始档案及《转让申请表》回执联后3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出具《领销牌照通知书》(附件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同意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常驻机构免税进境机动车辆出售\转让不予批准决定书》(见附件6),加盖海关印章。
4、海关送达决定
海关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通知申请人到海关签收决定材料。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起2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日照海关加工贸易监管科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泰安路39号海关大楼报关大厅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2:00下午1:30至5:00
联系电话:5772525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行政许可告知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5、《领销牌照通知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常驻机构免税进境机动车辆出售\转让不予批准决定书》
填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行政许可告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常驻机构免税进境机动车辆出售\转让不予批准决定书》中编号规则如下:海关简称+公车+年份号+四位顺序号;对同一行政许可需要先后制发发法律文书的,编号规则为:海关简称+公车+年份号+四位顺序号+文书代号,如受理决定书为青关公车〔2004〕0001-1,不予批准决定书为青关公车〔2004〕0001-2。其它法律文书编号方式按现行规则处理。
200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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