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 许可内容:从事海关监管货物境内公路运输活动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01年9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88号发布,自2001年1月15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1、 从事货物运输业务1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2、 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有具有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提供的担保。 3、 企业财务制度和账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 企业资信良好,在从事运输业务中没有违法前科。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为厢式货车或集装箱拖头车,经海关批准也可以为散装货车。上述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必须为运输企业的自有车辆,其《机动车辆行驶证》的车主列名必须与所属运输企业名称一致; 2、 厢式货车的厢体必须与车架固定一体,厢体必须为金属结构,无暗格,无隔断,具有施封条件,车厢连接的镙丝均须焊死,车厢两车门之间须以钢板相卡,保证施封后无法开启; 3、 有特殊需要,需加开侧门的,须经海关批准,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4、 集装箱拖头车必须承运符合国际标准的集装箱; 5、 散装货车只能承运不具备加封条件的大宗散装货物,如矿砂、粮食及超大型机械设备等; 6、 从事特种货物运输的车辆须递交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 为运输企业职工; 3、 没有违法犯罪前科; 4、 遵守海关的有关管理规定。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运输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运输企业成立的批准文件副本; 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 2、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运载危险品的车辆需提交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复印件; 4、车辆彩色照片2张(要求:前方左侧面45º,4×3寸;能清楚显示车牌号码;车头及车厢侧面喷写企业名称)。 驾驶员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驾驶员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3); 2、驾驶员的国内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 3、驾驶员彩色近照2张(规格:大1寸、免冠、红底)。 办理程序: 1、 申请人向所在地海关递交运输企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并视情况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2、 所在地海关撰写考察报告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青岛海关,青岛海关复审后,制发《境内公路运输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注册登记证书》。 3、 申请人到所在地海关领取批准证书。 4、 申请人向所在地海关提交车辆、驾驶员材料。 5、 所在地海关对车辆、驾驶员材料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对车辆进行验核和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司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资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准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 6、 申请人到所在地海关领取批准证书。 办理时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日照海关查验科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泰安路39号海关大楼报关大厅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2:00下午1:30至5:00 联系电话:5772522 附件: 1.《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2.《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5.《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注册登记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6.《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驾驶员注册登记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7.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8.《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 9.《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驾驶员注册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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