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专业报关企业设立审批 许可内容: 准予接受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和运输工具负责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的委托并且具有境内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从事办理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报关、纳税等活动资格的审批。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修正,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文件署稽[1994]683号文,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海关认定的固定的报关服务场所及符合海关报关作业所需要的设备; 2、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健全的组织和财务管理机构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设立专业报关企业申请书》(见附件1); 2、申请情况说明;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拟设立专业报关企业的章程;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出资证明文件; 7、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资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1)如所申请项目不属行政许可或材料不齐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见附件2); (2)如符合条件决定予以受理,海关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 (3)如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海关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4)。 2、经海关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将上述文件及初审意见经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3、海关总署在接到所报材料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海关总署批准后,申办企业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再到海关注册。 4、办理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办理时限: 1、主管海关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文件资料及初审意见经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2、海关总署在接到直属海关报送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经海关总署批准后,申请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90日内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 日照海关调查科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泰安路39号海关大楼报关大厅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2:00下午1:30至5:00 联系电话:8772516
其他说明:根据总署署调函[2004]251号的精神"因专业报关企业审批的配套海关规章正在抓紧制定中,目前对专业报关企业的设立申请暂不受理"。另外总署正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对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以规章的形式加以明确,对有关专业企业的许可事项将作较大调整。 附件: 1.《设立专业报关企业申请书》 2.《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3.《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4.《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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