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 许可内容: 准予进境货物直接退运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颁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海关总署关于规范直接退运货物通关管理及操作的通知》(署通[1999]798号,1999年12月2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海关总署关于补充修改直接退运货物审批及操作有关规定的通知》(署通〔2000〕256号,2000年5月3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由于以下原因之一,可以由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 1、合同执行期间国家贸易管制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并能提供有关证明的; 2、收货人因故不能支付进口税、费款,或收货人未按时支付货款致使货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并能提供发货人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的; 3、属错发、误卸货物,并能提供发货人运输部门书面证明的; 4、发生贸易纠纷,未能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能提供法院判决书、贸易仲裁部门仲裁决定书或无争议的有效货权凭证的。 对确属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错发、误卸货物,在申报进口前可允许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申请直接退运。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直接退运申请书》; 2、退运协议及相关证明; 3、报关单(已申报货物)及有关进境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4、进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入境货物通关单或检验证书; 5、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1)如所申请的项目不属行政许可或材料不齐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2)如符合条件决定予以受理,海关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如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海关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海关进行复审: (1)如准予办理,海关向申请人核发《直接退运批准书》; (2)如不准予办理,海关向申请人核发《直接退运不予批准决定书》。 3、申请人到海关领取相关证书。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0日;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海关审查后报上级海关决定的海关行政许可,下级海关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于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海关。上级海关应当自收到下级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日照海关通关科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泰安路39号海关大楼报关大厅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2:00下午1:30至5:00 联系电话:5772521 附件: 1、《直接退运申请书》样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样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样式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样式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直接退运批准书》样式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直接退运不予批准决定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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