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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进出境船舶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
[字号: ]
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进出境船舶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
许可内容:
准予进出境船舶改、兼营境内运输活动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条(1987年1月22日颁布,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申请船舶应为中国籍船舶;
3、申请《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的申请人工商注册地应为本海关所在地。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申请《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时应提交的文件:
1、《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申请书;
2、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1份;
3、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复印件1份;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1份;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1份。
提交上述2、3、4、5项文件,还须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核对。
(二)申请中国籍船舶兼营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
1、《中国籍船舶兼营业务申请书》;
2、《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正本;
3、《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正本。
办理程序:
(一)申请《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的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批准申请的,签发批准决定书和监管签证簿。
海关批准申请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于〈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申请批准决定书》,同时签发《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
3、海关不予批准申请的,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
海关不予批准申请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于〈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二)申请中国籍船舶兼营业务的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批准申请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于中国籍船舶兼营业务申请批准决定书》。
3、海关不予批准申请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于中国籍船舶兼营业务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办理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日照海关查验科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泰安路39号海关大楼报关大厅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2:00下午1:30至5:00
联系电话:5772522
附件:
1、《中国籍船舶兼营业务申请书》
2、《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申请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于〈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申请批准决定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于〈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于中国籍船舶兼营业务申请批准决定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于中国籍船舶兼营业务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7.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于中国籍船舶兼营业务申请》
8.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关于《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申请批准决定书
9.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关于《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其他说明:
附件1-6详见《监管司关于征求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相关工作意见的通知》(监管传[2004]349号)之附件十
200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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