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进出境船舶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 许可内容: 准予进出境船舶改、兼营境内运输活动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条(1987年1月22日颁布,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申请船舶应为中国籍船舶; 3、申请《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的申请人工商注册地应为本海关所在地。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申请《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时应提交的文件: 1、《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申请书; 2、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1份; 3、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复印件1份;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1份;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1份。 提交上述2、3、4、5项文件,还须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核对。 (二)申请中国籍船舶兼营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 1、《中国籍船舶兼营业务申请书》; 2、《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正本; 3、《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正本。 办理程序: (一)申请《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的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批准申请的,签发批准决定书和监管签证簿。 海关批准申请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于〈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申请批准决定书》,同时签发《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 3、海关不予批准申请的,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 海关不予批准申请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于〈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二)申请中国籍船舶兼营业务的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批准申请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于中国籍船舶兼营业务申请批准决定书》。 3、海关不予批准申请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于中国籍船舶兼营业务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办理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日照海关查验科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泰安路39号海关大楼报关大厅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2:00下午1:30至5:00 联系电话:5772522 附件: 1、《中国籍船舶兼营业务申请书》 2、《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申请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于〈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申请批准决定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于〈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于中国籍船舶兼营业务申请批准决定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于中国籍船舶兼营业务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7.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于中国籍船舶兼营业务申请》 8.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关于《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申请批准决定书 9.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关于《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其他说明: 附件1-6详见《监管司关于征求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相关工作意见的通知》(监管传[2004]349号)之附件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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