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日照政务网!
 
首 页>>>网上办事>>>行政许可>>>日照海关
日照海关 返回
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加工贸易余料结转)
[字号: ]
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加工贸易余料结转
许可内容:准予将加工贸易剩余料件深加工结转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修正,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2004年1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109号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04年5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
2、企业已经海关加工贸易备案许可。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经营企业关于剩余料件结转的书面申请;
2、经营企业拟结转的剩余料件清单;
3、相关的加工贸易手册;
4、拟结转的剩余料件属于来料加工项下的,海关还收取该批剩余料件的物权所有人同意结转的证明材料;
5、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
6、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1)如所申请项目不属行政许可或材料不齐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见附件1);
(2)如符合条件决定予以受理,海关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
(3)如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海关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
2、海关进行复审:
(1)如准予办理,海关向申请人核发《准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见附件4);
(2)如不准予办理,海关向申请人核发《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见附件5)。
3、海关签发《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见附件6)。
办理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日照海关加工贸易监管科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泰安路39号海关大楼报关大厅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2:00下午1:30至5:00
联系电话:5772525
附件:
1.《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2.《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 《海关准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5. 《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6.《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
2008-04-19
日照市人民政府主办 Copyright 2008-2009 日照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地址:日照市北京路198号 邮编:276826 电话:8781001
鲁ICP 25200023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IE浏览器浏览本站 欢迎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