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加工贸易外发加工 许可内容:准予将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修正,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4年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 2、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外发加工申请表》; 2、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 3、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4、加工贸易手册; 5、海关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1)如所申请项目不属行政许可或材料不齐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见附件1); (2)如符合条件决定予以受理,海关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 (3)如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海关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 2、海关进行复审: (1)如准予办理,海关向申请人核发《准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见附件4); (2)如不准予办理,海关向申请人核发《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见附件5)。 3、海关准予开展外发加工的,签发《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外发加工申请表》。 办理时限: 自受理经营企业的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海关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的,办理时限从海关再次受理之日开始起算。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日照海关加工贸易监管科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泰安路39号海关大楼报关大厅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2:00下午1:30至5:00 联系电话:5772525 附件: 1.《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2.《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 《海关准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5. 《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6.《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外发加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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