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深加工结转 许可内容:准予将加工贸易货物深加工结转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修正,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2004年1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109号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 2、企业已经海关加工贸易备案许可。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 2、相关的加工贸易手册; 3、深加工结转合同; 4、海关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1)如所申请项目不属行政许可或材料不齐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见附件1); (2)如符合条件决定予以受理,海关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 (3)如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海关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 2、海关进行复审: (1)如准予办理,海关向申请人核发《准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见附件4); (2)如不准予办理,海关向申请人核发《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见附件5)。 3、海关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 办理时限: 自受理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海关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的,办理时限从海关再次受理之日开始起算。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日照海关加工贸易监管科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泰安路39号海关大楼报关大厅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2:00下午1:30至5:00 联系电话:5772525
附件: 1.《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2.《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海关准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5. 《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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