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加工贸易放弃核准 许可内容:准予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修正,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04年5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 2、企业已经海关加工贸易备案许可; 3、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而申请放弃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经营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书面申请; 2、经营企业拟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清单; 3、经营企业拟放弃货物属于来料加工项下的,还应提交来料加工货物的物权所有人同意放弃该批货物的证明材料。 4、海关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1)如所申请项目不属行政许可或材料不齐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见附件1); (2)如符合条件决定予以受理,海关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 (3)如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海关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 2、海关进行复审: (1)如准予办理,海关向申请人核发《准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见附件4); (2)如不准予办理,海关向申请人核发《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见附件5)。 3、对准予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海关签发《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见附件6),要求经营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拟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运至指定的仓库,并办理有关货物的通关手续。 办理时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日照海关加工贸易监管科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泰安路39号海关大楼报关大厅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2:00下午1:30至5:00 联系电话:5772525
附件: 1.《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2.《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海关准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5.《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6.《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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