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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加工贸易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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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加工贸易备案
许可内容:准予加工贸易货物保税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修正,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4年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相关许可证件;
2、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3、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4、加工贸易手册;
5、由预录入公司打印的《企业加工合同备案表》;
6、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审批表;
7、海关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1)如所申请项目不属行政许可或材料不齐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见附件1);
(2)如符合条件决定予以受理,海关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
(3)如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海关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
2、海关进行复审:
(1)如准予办理,海关向申请人核发《准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见附件4); 
(2)如不准予办理,海关向申请人核发《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见附件5)。
3、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手续。
4、海关凭银行签发的有效的《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签发加工贸易手册。
办理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日照海关加工贸易监管科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泰安路39号海关大楼报关大厅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2:00下午1:30至5:00
联系电话:5772525

附件:
1.《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2.《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海关准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5.《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200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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