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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常驻机构公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字号: ]
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常驻机构公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许可内容:准予常驻机构公用物品进出境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2004年6月16日海关总署令第115号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设立在青岛关区内的常驻机构
申请时应交验的单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见附件1);
3、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4、常驻机构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上述单证外,还应当交验本机构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5、原进境机动车辆因事故、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严重损失或因损耗、超过使用年限丧失使用价值,经报废处理,常驻机构重新申请进境机动车辆的,还需出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注销证明。
办理程序:
1、申请材料受理。申请人向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见附件2),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其它海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制发《海关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3)申请人不具备海关行政许可申请资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发《海关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制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6)申请事项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海关的要求全部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制发《海关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见附件4),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2、海关审核申请材料
(1)海关机构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2)对常驻机构申请进境机动车辆的,海关应按照该机构常驻人员实际人数核定其进境车辆的总数。具体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共用物品监管办法》(署令115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对原进境机动车辆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申请重新进境机动车辆的,进境数量不超过注销结案数量。
3、海关作出决定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上批注同意进出境的物品名称、数量和征免性质,加盖海关印章,不再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2)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其行政许可的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上批注同意进出境的物品名称、数量和征免性质,加盖海关印章;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同意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常驻机构进\出境共用物品不予批准决定书》(见附件5),加盖海关印章。
对常驻机构申请将原进境机动车辆复运出境,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主管海关开具《领销牌照通知书》(见附件6)
4、海关送达决定
海关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通知申请人到海关签收决定材料。
办理时限:常驻机构申请进\出境公用物品(非申请进境机动车辆)的,海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常驻机构申请进境机动车辆的,海关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日照海关加工贸易监管科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泰安路39号海关大楼报关大厅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2:00下午1:30至5:00
联系电话:8772525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行政许可告知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不予批准决定书》
填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行政许可告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不予批准决定书》中编号规则如下:海关简称+公用+年份号+四位顺序号;对同一行政许可需要先后制发发法律文书的,编号规则为:海关简称+公用+年份号+四位顺序号+文书代号,如受理决定书为青关公用〔2004〕0001-1,不予批准决定书为青关公用〔2004〕0001-2。其它法律文书编号方式按现行规则处理。
200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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