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 许可内容: 准予对报关单进行修改、撤销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修正,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年9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发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2、海关在办理出口货物的放行手续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全部退关需要修改或撤销报关单证及其内容的; 3、报关人员由于操作或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差错,但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的; 4、海关审价、归类审核或专业认定后需对原申报数据进行修改的; 5、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原申报数据的。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进出口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见附件1); 2、可以说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相关单证,已打印签发税款缴款书的应税货物还应提供税款缴款书;进口货物放行或出口货物结关后,海关已签发证明联的,还应提供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退税证明联或银行、外管、国税等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1)如所申请的项目不属行政许可或材料不齐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2)如符合条件决定予以受理,海关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如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海关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海关进行复审: 海关对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修改或撤销的决定,出具《海关报关单修改/撤销决定告知书》(附件2),并对准予修改或撤销的,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3、申请人到海关领取相关证书。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0日;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海关审查后报上级海关决定的海关行政许可,下级海关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于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海关。上级海关应当自收到下级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日照海关通关科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泰安路39号海关大楼报关大厅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2:00下午1:30至5:00 联系电话:8772521 附件: 1、《进出口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样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样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样式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样式 5、《海关报关单修改/撤销决定告知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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